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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發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鄉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后參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6-04 來源:醫保辦 閱讀量:0
遂寧市醫療保障局
遂寧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遂寧市稅務局
關于進一步明確城鄉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后參保有關事項的通知
各縣(市、區)醫保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縣(市、區)稅務局,市直園區醫保、財政工作部門:
為切實推進基本醫療保險全民參保計劃,最大限度滿足人民群眾參加遂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需求,確保居民醫保依法參保、應保盡保,根據《國家醫保局財 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和改進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工作的指 導意見》(醫保發〔2020〕33號)、《四川省醫療保障局四川 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四川省稅務局轉發<國家醫保局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3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 知〉的通知》(川醫保辦發〔2023〕18號)、遂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遂寧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的通知》(遂府辦函〔2021〕63號)等文件精神,現將遂寧市居民醫保集中繳費期后參保及其醫保待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 、城鄉居民未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參保繳費的,可在集中參保繳費期后繳納當年居民醫療保險費,同一年度居民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金額均按同一標準執行,且自參保繳費之日起,設置90日待遇等待期。參保人在繳費前及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 、新生兒自出生之日起90日內參保繳費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當年醫保待遇。超過90日參保繳費的,設置90日待遇等待期,其在繳費前及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三 、新入學的非本市戶籍學生,自入學之日起90日內參保繳費的,自繳費之日起享受當年醫保待遇。
四、職工醫保轉居民醫保人員、退役軍人自關系轉移之日起,刑滿釋放人員自刑滿釋放之日起,暫予監外執行人員自暫予監外 執行之日起,在90日內參保繳費的,自關系轉移、刑滿釋放、暫予監外執行之日起享受當年醫保待遇。超過90日參保繳費的,設置90日待遇等待期,其在繳費前及待遇等待期內發生的醫療費用,醫保基金不予支付。
五、政府資助參保人員等特殊困難人群參保繳費后,不設置待遇等待期,并按規定享受當年醫保待遇。
六、 本通知自2024年5月1日起執行。執行期間如國家和省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遂寧市醫療保障局
遂寧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遂寧市稅務局
2024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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