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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寧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遂寧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 (2024版)》的通知
發布時間:2024-05-31 來源:醫保辦 閱讀量:0
遂寧市醫療保障局
關于印發《遂寧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
(2024版)》的通知
各縣(市、區)醫保局,市醫保中心,各醫療機構:
為貫徹落實《四川省醫療保障局轉發<關于做好醫療服務價格信息集中發布推進價格數據通傳通用的函>的通知》精神,進一步加強我市醫療服務價格管理,規范醫療服務價格行為,依據《四川省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四川省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2版)〉的通知》(川醫保辦發〔2023〕1號)和《遂寧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遂寧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3版)>的通知》(遂醫保發〔2023〕3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市醫保局梳理全市相關醫療服務價格政策文件,形成了《遂寧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4版)》(以下簡稱《價格匯編》),現予印發,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相關政策規定
(一)規范使用《項目匯編》。省醫保局負責設立和解釋全省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市醫保局負責制定本市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收費標準,全市各醫療機構(包括公立醫療機構和非營利性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必須嚴格按照《項目匯編》所列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以及說明提供醫療服務。
(二)嚴格醫用耗材收費管理。凡是各級分類“本類說明” “說明”和項目“除外內容”中未明確規定可另計費用的醫用耗材,一律不得另外收費。明確規定可另行收費的醫用耗材,公立醫療機構按購進價實行“零差率”銷售。全市各公立醫療機構繼續執行原省物價局和省衛生廳《關于規范調整醫療服務價格的通知》(川價費〔2002〕97號)中的“手術用一次性特殊材料、器械目錄”。
(三)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分類管理。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兩種管理形式。一是公立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主要實行政府指導價,部分放開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和特需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市場調節價。二是非公立醫療機構實行市場調節價。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等三部委《關于非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實行市場調節價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4〕503號)要求,非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按照《項目匯編》所列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內涵、除外內容、計價單位以及說明提供醫療服務,營利性質的非公立醫療機構可自行設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
(四)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實行分級定價。市醫保局制定和調 整全市公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收費標準,核定的收費標準為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執行的最高價格標準,允許下浮。按照省 發展改革委等五部門《關于印發<四川省推進醫療服務價格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發改價格〔2016〕580號)要求,全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收費標準以二級甲等醫療機構為基準,三甲、三乙醫療機構可在其基礎上分別上浮但不超過20%、10%;二乙及以下醫療機構應在其基礎上分別下調但不低于5%、10%。為支持中醫發展相關政策,各級中醫院在執行中醫及民族醫診療類項目時,收費標準可在10%范圍內上浮,其他醫療機構在執行中醫及民族醫診療類項目時,可在5%范圍內上浮。
(五)《項目匯編》中未標注收費標準的項目(放開和特需項目除外),屬全市暫未定價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各公立醫療機構有能力或有技術開展此類項目,可按規定向屬地醫保局申請,經縣(市、區)醫保局初審后報送市醫保局。市級公立醫療機構直接向市醫保局申請。
全市公立醫療機構取消藥品加成價格補償辦法和標準繼續按遂發改〔2013〕363號和遂發改〔2016〕391號執行。
二、 其他事項
(一)《項目匯編》非醫保報銷目錄,全市基本醫保的支付范圍及標準仍按國家、省、市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二)《項目匯編》中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多、專業性強,全市各公立醫療機構在執行過程中如發現問題,請及時按程序反饋市醫保局,以便及時進行修訂和調整。2024年3月31 日及以后新出的醫療服務價格政策,以新政策為準。
(三)本通知從2024年4月1 日起執行,執行期間,若國 家和省有新的規定,從其規定。2023年發布的《遂寧市醫療服 務價格項目匯編(2023版)》和2009年發布的《遂寧市醫療服 務價格》以及原遂寧市物價局、遂寧市發展改革委及此前遂寧市醫療保障局發布的醫療服務價格項目文件不再執行。
附件:遂寧市醫療服務價格項目匯編(2024版)
遂寧市醫療保障局
2024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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